從德國經驗看台灣研議制定平等法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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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平等法的制定以及執行,目前在許多開發國家以及注重人權的地區,都是承先啟後的接踵進行中。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其他國家地區的立法以及後續執法的過程,都可以當成我們的借鏡。所以在此要列舉幾個國家來一窺究竟,可以知己知彼,早日達成人人平等的境界。

 

#德國

一、德國制定平等法

德國於2001年開始,因歐盟的指令,多次提出草案,然而因爭議過大,遲遲未通過立法。最後,歐盟啟動強制金程序,對德國政府產生急迫性壓力,儘管仍有反對意見,德國政府最終於2006年提出《一般待遇平等法(AGG)》並通過立法。德國法學者Sacker指出,任何人若是回想起雅各賓黨、納粹第三帝國的恐怖統治,「將立即產生感受上的不自由、以及在公共場合的言論必須要戒慎恐懼的感覺必然會反對」。學者Adomeit甚至說:「這建立在動機審查的法案上的機構,除了作為一個審核動機的警察之外,並沒有其他的功能。」

 

二、『加強反歧視指令』無法推動

200942日,歐州議會決定『加強反歧視指令』,,直至2018年,這個指令未能強制執行的唯一原因是,德國一直拒絕批准它。德國保守黨派拒絕批准的理由是:因為他們擔心這個反歧視官僚體系會過度擴張,因為這個體系是新的監控系統。」

 

三、德國普遍侵害人民權利的案例較少:

這是因為該國採取了降低社會動盪的一些措施。儘管這些措施牴觸了歐盟的指令,德國還是在《一般平等待遇法(AGG)》中,將禁止歧視的特徵限制為以下幾種:「種族或民族本源、性別、宗教或世界觀、身心障礙、年齡、性傾向」,並未如他國擴及至性別重置(即變性手術)、性別認同或表現、或跨性別認同或表現等。除此之外,還「增加了教會條款(Kirchenklausel,§9AGG)、刪除強制締約、限制團體訴訟的權利(Verbandsklagerecht」等。

 

四、《一般平等待遇法(AGG)》有幾個例外條款,例如:家人間的豁免、職業上的豁免、教會條款等。

1、AGG第十九條第四項:民法中關於禁止歧視「不適用於家庭法(family law)和繼承法(the law of succession)產生的義務。」

2、AGG第八條「基於職業要求的允許差別待遇」。

3、AGG第九條「基於宗教或信仰而允許的差別待遇」。第一項,……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宗教團體的雇員、其附屬設施(無論其法律形式如何)或共同承諾去實踐某一宗教或信仰的組織機構而所行之差別待遇,不應構成歧視……,其中宗教團體(religious community)是廣義的,包含了教堂以及宗教辦的學校、醫院或慈善機構等等。

 

#本人所擔心的

一、法律實施後,有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寒蟬效應:

    例如:女性遭到騷擾,會因為擔心歧視,以致隱忍不敢張揚;執法單位若要指控、介入也會有所顧慮,因為他們同樣害怕被指控為歧視。

二、「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也就是僅僅為了滿足少數人的權利,卻剝奪了更大部分群體應有的公平對待。處在這種法律情境下,無論他們是否贊同,都將被迫接受反歧視法或平等法的規範。若不接受或表示反對,極有可能面臨歧視指控;僱主與工人若不接受平等法中多元性別的觀念,將面臨失去生意或工作的機會;其次,對於那些涉及婚姻的相關行業:花店、麵包店、攝影師、婚禮場地所有人、網頁設計師、書法家、公務員、庇護所、理髮廳等各行各業,都有可能因為對婚姻的意義有不同的理解,以致遭到歧視指控;再者,宗教界若對性別有不同的看法,學術界若仍堅持從生理學的立埸來判定性別,很可能就此惹禍上身,被指控為歧視。

三、因為反歧視法或平等法,使自然及社會科學家必須向政治正確低頭:

    因為凡是與多元性別理論不相容的理論及論述,都將因國家法律禁止,被迫閉口不敢談論。一名醫師若不願意為擬變性者做變性手術,無論是出於信仰的良心或其所相信的科學理論,都將面臨國家法律制裁。

 

#結語

一個民主國家的法律制定應該朝向以「減少擾民、穩定社會、尊重宗教」的方向來走,若不以「以民為本」的憲法精神為原則,那麼,民主變質,恐非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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