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nsic Psychiatry行為能力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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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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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的定義

    行為能力是法律概念,指的是一個人依法律規定具有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這包括兩個主要方面:行為能力的賦予和行為能力的限制。行為能力通常根據個體的年齡、心理和智力狀況來決定。

1.  完全行為能力:一般認為達到特定年齡(多數國家設定為18歲)的成年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買賣財產等。

2.  限制行為能力:未滿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或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礙等原因被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進行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協助。

3.  無行為能力:極少數情況下,如嚴重精神障礙或其他類似狀況,個體可能被認為完全無行為能力,無法自己行使權利或承擔法律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表其行事。

行為能力的確定和評估對於保護個體權利和公平交易至關重要。不同國家和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來調整這一概念。

 

#台灣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定義

在台灣法律中,行為能力指的是個人自行設定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合約)的能力,這涵蓋了理解法律行為意義與後果的能力。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行為能力可以根據年齡和智力狀況進行分級:

1.  無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和因精神障礙而無法辨認或控制其行為的人。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原因而限制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些人進行重大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輔助。

行為能力的規範是為了保護那些可能無法完全理解或對其行為負責的個體,確保他們的法律交易和決策得到適當的監護和支持。

 

#台灣的法律:行為能力的法治基礎

台灣法律中的行為能力是指一個人合法且有效地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這包括簽訂合約、處理財產、接受贈與等等。行為能力的法治基礎建立在民法上,並根據個人的年齡、智力、心理健康等因素來決定。

1.  年齡的限制:台灣民法規定,未滿20歲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意味著他們在進行重大法律行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未滿7歲的兒童則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法律行為必須完全由代理人代行。

2.  智力或心理健康限制:根據台灣法律,如果一個人因為精神疾病或其他智力障礙,無法獨立理解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法院可以宣告他們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情況通常需要醫療評估和法院裁定。

3.  法律後果:行為能力的不足可以導致合約或其他法律行為被撤銷或宣告無效。例如,如果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代理人同意簽訂合約,該合約可能會被對方或代理人挑戰其有效性。

行為能力的規定旨在保護不具備充分判斷力的個體免受經濟和法律的損害,同時也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這些法律規範是台灣法律體系中保護個人和社會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台灣成人監護將行為能力的程度分為三級

台灣的成人監護法將行為能力的程度分為三級,這是針對無法完全自行處理事務的成年人而設。這三級分別為:

1.  輔助:對於那些部分行為能力受限的成人,法院會指定一名輔助人。這類人群可能包括智能障礙或心理健康問題的成人,他們在某些情況下需要輔助來做出合適的決策,但並非完全無法自理。

2.  輔佐:輔佐級別適用於那些行為能力更加受限,但仍保有部分自主能力的成人。在這種情況下,輔佐人將參與重要的法律和財務決策過程,以保護被輔佐人的利益。

3.  監護:這是對於完全無行為能力或極度限制行為能力的成人所設定的保護措施。在這個級別上,被監護人需由監護人全面代理其法律和財務事務。

這樣的分級制度旨在保障各類行為能力受限者的基本權益,同時給予他們必要的自主空間,讓他們能在監護人的幫助下盡可能地獨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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