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總統立委候選人,想個好方法來打擊詐騙吧!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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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師
2023年12月24日,距離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不到1個月前,看到【陽光行/動國家隊打詐 愈打人頭戶愈增】新聞報導,腦海中真是感慨無限,不爽中又帶著無力感,似乎台灣一直讓這群魔亂舞的糟糕現象持續上演。本人身為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院長以及專業社會心理學教師,實在有許多想法與建議,不吐不快。
#人為什麼要詐騙犯罪?
人們從事詐騙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通常涉及個人、社會和心理層面的因素。一些主要原因包括:
1. 經濟動機:這是最直接的原因。人們可能因為貪婪、財務困境或是想要快速致富而選擇詐騙。
2. 社會和文化因素:社會環境和文化背景可能影響個人的價值觀和行為選擇。在某些社會或文化中,非法手段獲取財富可能被視為可接受或甚至值得讚揚。
3. 心理因素:一些人可能因為心理問題,如衝動控制障礙、貪婪心理或對權力和控制的渴望,而詐騙他人。
4. 缺乏法律意識或道德約束:有些人可能不完全理解他們行為的非法性,或者他們對法律後果的忽視超過了道德考量。
5. 技術和機會:隨著科技的發展,詐騙手段變得更加多樣化和高科技,為有意從事詐騙的人提供了便利。
6. 社會經濟地位:處於社會經濟邊緣的人可能更容易訴諸犯罪,包括詐騙,以試圖改善自己的境遇。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因素通常是相互作用的,很難將詐騙行為歸因於單一原因。同時,無論動機如何,詐騙都是非法且不道德的,對社會和個人都有嚴重的負面影響。
#刑罰與詐騙犯罪的關係?
刑罰(或刑事處罰)與詐騙犯罪之間存在密切關係,因為刑罰是用來懲罰和制止犯罪行為的一種法律手段,而詐騙犯罪是刑法體系中的一種犯罪行為。以下是刑罰與詐騙犯罪之間的關係:
1. 刑罰作為處罰手段:詐騙犯罪是一種欺騙他人以獲得財產或其他利益的行為,通常會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益。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個人財產,刑法系統會規定與詐騙犯罪相關的刑罰,以對犯罪者進行處罰。
2. 預防和制止犯罪:刑罰的存在和威懾力可以起到阻止人們從事詐騙犯罪的作用。知道犯罪行為可能導致刑罰,會使潛在犯罪者 reconsider其行為,從而降低了犯罪率。
3. 司法程式:刑罰與詐騙犯罪的關係也表現在司法程式中。當有人被懷疑涉及詐騙犯罪時,執法機關會進行調查,如果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指控,被告將會接受審判,並根據法律規定的刑罰被判有罪。
4. 刑罰的種類:刑罰的種類因國家而異,但通常包括罰款、監禁、社會服務、緩刑等。對於詐騙犯罪,刑法通常會考慮犯罪的嚴重性、犯罪者的前科、被害人的損失等因素來確定刑罰的程度。
總之,刑罰是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工具,用來應對各種犯罪行為,包括詐騙犯罪。刑罰的目的是懲罰犯罪者、維護社會秩序,並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賠償。通過刑罰,法律試圖阻止和打擊詐騙犯罪,以確保社會的安全和公平。
#台灣與鄰國詐欺罪的刑責比較
台灣詐欺罪有常見6大刑責:普通詐欺罪、收費設備詐欺罪、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電腦設備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準詐欺罪,最重的刑度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詐欺犯罪新收案件數量從2020年起,已躍升各類型犯罪之首且逐年上升,政府為洗刷「詐騙之島」惡名,除持續宣導防詐、強化打詐查緝,也不斷修法加重刑責,包括《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最重可判刑7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最重可判刑10年,但相較鄰近的韓國、中國最重可判詐騙集團主謀無期徒刑,國內除了司法判決常被詬病輕判外,立法強度也有待斟酌。
所謂「亂世用重典」,中外歷史上在在都可以看到嚴格執行法律,讓大家腦生警惕之感,活化腦部提醒不要犯罪的良心中樞(在前額葉的內側)以及警告中心杏仁核(在邊緣系統),大家才會遵守法律,免得重刑上身,一輩子要後悔!目前台灣很多確定死刑審判的犯人,法務部卻怠忽職守不肯執行槍決,絕對會使這些反社會的壞蛋腦部的模仿神經元提供「不要怕犯罪,因為刑責都很輕;服完刑役再回社會,反而可以變成更大條!此種放縱壞人,讓社會大多數的善良百姓一直處在「怕被騙、怕變成犯罪共犯」的驚恐不安中,讓社會心理學家馬斯洛提到人生金字塔五大需求的第二層「安全需求」無法讓我們感受的到,這不都是執政者、執法者、司法人員、警察系統所造成的業障!
在此呼籲所有老百姓:檢視所有總統立委候選人的政見,至少可以支持要貫測徹執行死刑的人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