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全國十大精神健康新聞事件評論新北國中生遭同學割頸不治事件】之五

全國法務相關系統請不要再怠惰!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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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20231225日,臺灣新北市土城區某高中附設國中部發生一起割喉案:中午午餐時間,林姓女學生前往楊姓男學生的班級找另一名女同學聊天;楊生因林生非同班同學要求林生離開。林生心生不滿便回班上找「乾哥」郭姓同學以及其他同學助陣,郭生一行人與楊生發生口角,而後演變成肢體衝突,過程中郭生拿出預藏好的彈簧刀攻擊楊生,頸部、胸部總共刺了10刀,造成楊姓男學生大量失血,之後送醫救治,仍然不治身亡!據悉,郭姓兇手不僅是國中校內頭痛人物,平常更與一群年紀相仿少年成群結隊在地方鬼混,性格衝動愛逞兇鬥狠,過去更擔任詐騙車手遭移送少年法庭,也多次無照騎乘機車被抓,如今竟在校園內拿彈簧刀殺害同儕。

簡單的講這位兇手可以帶刀的離譜與囂張,凸顯教育育部主管的《學生攜帶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窒礙難行有很大的關係!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下稱全教產)發布新聞稿表示:因師長若搜查、詢問學生是否攜帶違禁品,就可能被其家長投訴,就連糾正、罰站、罰寫都會被投訴,甚至被扭曲為霸凌,才變成現在事事不敢管、形同「被廢武功」的局面。

政府這些年號稱要配合國際的《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為邊緣的兒少撕下標籤,十分善盡「討好壞人」的可惡規定:包括將「虞犯少年」美名為「曝險少年」,減少犯罪的既定印象(鬼扯蛋!);說要採取「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的方針,強化各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簡稱少輔會)的功能,大幅增聘有社工、心理、犯罪防治背景的輔導員,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資源,輔導曝險、行為偏差但並未觸犯刑法的少年,有學籍的行為偏差少年則回歸校園輔導。若輔導見效,少年就不必進入司法。全教產也因此呼籲:教育部應明確對受保護管束學生的相關處理辦法及規定都需要額外進行管理,才能保障校內其他學生的就學權益與人身安全;如果只會發生重大事件後才派心理師及社工師駐校輔導,而不設法改變現狀、預防犯罪於問然,繼續讓學生大搖大擺地帶著違禁,校園內恐無安寧的一天。

 

我所尊敬的律師,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王如玄,在【王如玄觀點:在少年事件路上,國家社會丟包了誰?】以及【星期透視/打破高牆 改革少年司法】文章中提到:

1、面對令人遺憾的少年事件發生,罪刑是討論之一,但如果未能深入探討少年事件的原因及其犯罪養成的環境為何,甚至忽視少年犯罪處遇後的追蹤輔導及司法機關與教育、社政、勞政等機關間聯繫工作落實與否,那麼社會悲劇仍會不斷上演。

2少年司法工程,司法改革重中之重。但少年事件向來不是政府的優先議題。2019年少年事件法以強化少年輔導保護為核心的大修法之後,是漫長的廿多年改革之路;但王律師沉痛呼籲,如果執法部門不能改變互推責任的本位主義態度,只是以召開多少會議來搪塞,改革仍是一場空。

 

3、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的落實,可協助少年法庭法官得到充分資訊,發揮司法及教育功能,讓少年獲得必要的專業協助。又為使觸法少年處遇能符合少年最佳利益,將保護處分接軌教育、社區環境,並能與學校、社會第一線輔導人員有更緊密的雙向聯繫保護機制,專責少年保護官之建制亦刻不容緩。

4、在少年安置輔導方面,即便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有責付及結合司法、社福及教育資源等少年司法安置輔導規定,但是願意接納的安置機構有限,長久以來存在的「有法規裁定、無機構執行」困境,司法及社政系統須有更密切的合作。

5、強化少年觀護所的鑑別觀察機制及運作成效,與時俱進檢討鑑別工具與流程,也是少年司法新制後的重要工作。被害人保護同樣是少年事件中不可偏廢的一環。法官有義務讓少年明白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多大傷害,並使其認知法律絕不縱容及違法行為不可再犯,現行實務對少年一味寬容,且在少年事件調查審理程序中輕被害人之保護,例如告訴代理人得否閱卷,又有法官趕在少年滿廿一歲前匆匆結案等,兼顧被害人程序正義亦有討論改進空間。

6、少年困境不在「書包」,是在國家社會體制的本位主義及斷裂式的服務。同時也必須提醒,讓少年真正認知其行為違法且不可再犯也是少年事件中對少年保護的一環,現行實務上對少年的一味寬容,法官甚至堪比慈母,且在少年事件調查審理程序中輕被害人之保護,例如不准告訴代理人閱卷、法官趕在少年滿21歲前結案等,如何兼顧被害人程序正義亦有討論改進的空間。

 

文末,我也呼應王律師所提醒:新政府、新國會須共同思考專責機關整合少年事件輔導資源、犯罪實證統計調查、少年矯正教育成效、少年家庭困境的改善、監護人積極參與矯治過程及對民間更生少年團體機構的資源支持、設立少年就業服務關懷據點等。打破體制高牆,才是少年司法向前行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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