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採訪:性侵害犯資料分析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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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背景說明

法務部於20241月發布資料,分析近10(102 年至 112 8 )性侵害的8179名受刑人資料,發現最多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另全國監所去年8月底的統計發現,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共2553人,有1237人未婚,比率高達48.5%,其中涉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入監的受刑人,平均年齡29.5歲。

 

%回答人:楊聰財醫師,擔任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監督會議召集人,也是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協會常務理事的分析:

 

#問題1:請問醫師,為何年輕、未婚會是性侵害受刑人的特徵?會跟年輕人血氣方剛有關嗎?

@回答1

 

一、犯罪實務案例來看,因為被害人以「未成年人」最多,會和未成年(未滿16歲)發生性關係者,

1、以兩小無猜型最多,也就是加害人與被害人年紀都很輕。

2、年輕人確實性慾比較強烈,血氣方剛,會找年齡相近或者比較幼齒的發生關係(可能是合意性交,也可能是強迫性交)

 

#問題2:出獄後,如何避免再犯?

@回答3

 

、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都要接受強制性「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有初階3個月的初級輔導處遇,然後再進入第二階段處遇輔導治療階段,最長可以達三年。每半年便會被治療師提報評估治療成效,主要目標便是「預防再犯」!

凡是犯下性侵害案件者,只要是服刑期滿、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或緩起訴處分,往後7年內,每6個月就要向警察局報到1次,並辦理登記,同時接受警方留下加害人的全身影像錄影存檔。

另外還有觀護人也會進行監督,避免加害人再犯

所以綜合:警察、觀護人、處遇治療師、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會形成所謂「鑽石模式」的監控機制,主要目的:不要加害人為非作歹,預防再犯!

 

#問題3

為什麼 近 10 年新入監性侵害受刑人 8,179 人,各年人數呈減少趨勢:自 102 1,207 人減至 111 647 人?

@回答3

 

台灣近年來新入監的性侵害受刑人人數呈下降趨勢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釋:

1.  犯罪預防措施:臺灣可能採取了一系列犯罪預防措施,包括加強警力、提高社區安全性、推廣性教育和性侵害意識,以減少性侵害的發生率。這些舉措可能有助於減少新入監的性侵害犯罪者人數。

2.  刑事司法改革:臺灣可能對刑事司法系統進行了改革,包括改進調查和起訴程式、提高審判品質、加強刑罰的執行等,從而減少了性侵害犯罪者的入獄率。

3.  教育和宣傳:社會對性侵害問題的認識可能有所增強,可能通過教育和宣傳活動來提高人們的意識,使他們更加謹慎,減少了性侵害的機會。

4.  經濟因素:臺灣的經濟狀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犯罪率。較為穩定的經濟情況可能會減少犯罪行為,包括性侵害。

5.資料顯示: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者占五成七,較全體受刑人之一成高出 許多,顯示性侵害受刑人多屬中、長刑期者。所以很有可能很多犯罪者判刑較輕,所以不用入監服刑,因此人數會逐年減少。

 

#問題4

「性侵害受刑人以犯刑法第 227 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者占三成一 最多,惟占比自 106 年起逐年下降;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及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者各占二成左右居次。」合理嗎?

@回答4

合理。因為這幾項罪名都會加重刑責,所以最後三審定讞的判刑刑度應該都不輕,所以會是入獄的性侵害受刑人主要樣態。此項資料與「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者占五成七,較全體受刑人之一成高出 許多,顯示性侵害受刑人多屬中、長刑期者。」是互相吻合的

 

#問題5

年輕人兩小無猜、血氣方剛 這件事可以怎麼改善呢?

【台灣年輕人如果與未成年人也就是滿16歲以下者發生性關係,即使是合意性交,也是違法。要如何避免改善?】

@回答5

台灣的法律規定是,如果一名年滿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未滿16歲)與年輕人發生性關係,即使是合意性交,也是違法的。這些法律的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免於性侵犯和性剝削。要避免違法行為並改善這種情況,可以考慮以下措施:

1.  教育與宣導:教育年輕人和未成年人有關性別、性別平等、同意和性健康的知識,以確保他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

2.  合法性行為年齡的了解:年輕人應該清楚了解台灣法律規定的合法性行為年齡,以避免不當行為。父母和教育機構也可以協助教育年輕人這些知識。

3.  學習正確健康的性教育:提供健康、全面的性教育,包括性別平等、性別認同、同意和避孕方法等主題,以幫助年輕人更好地理解性關係和性行為的風險和責任。

4.  家庭溝通:建立開放和坦誠的溝通渠道,讓父母和子女能夠討論性別議題、性健康和性關係,並回答他們可能有的問題。

5.  社會支持:提供青少年和家庭可以尋求支持和諮詢的資源,以處理與性相關的問題,並提供適當的心理健康支援。

最重要的是,社會應該一起努力,以確保未成年人免於性侵犯和性剝削,同時幫助年輕人建立健康、負責任的性關係觀念。如果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處理,以確保未成年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問題6:為什麼加重強制猥褻罪以有配偶者占四成最高?

@回答6

台灣的「加重強制猥褻罪」是刑法中的一種犯罪,具體狀況如下:

根據臺灣刑法第227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  對於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患者:犯罪嫌疑人對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患者實施猥褻行為,即視為加重強制猥褻罪。

2.  強制性行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脅、恐嚇、迷昏藥物或其他手段,強迫受害人參與猥褻行為。

3.  猥褻行為:指的是對他人的身體或性器官實施不正當的性接觸或侵犯。

如果滿足上述構成要件,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控以加重強制猥褻罪。這是一種性侵犯罪行,涉及對弱勢群體的性侵犯,因此受到法律的嚴格懲罰。

加重強制猥褻罪以有配偶者會占最高比例以及人數的情況,可能有多種原因,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釋:

1.  機會和機動性:有配偶者的人通常有更多的社交機會,因為他們可能參加社交活動、工作場所或其他場合,這些地方可能會提供機會與其他人建立關係或發生不忠行為。

2.  經濟壓力:家庭經濟壓力可能是一個原因,有些人可能感到壓力,導致他們尋求其他人的關懷或慰藉。這可能導致不忠行為,進而增加了加重強制猥褻罪的發生機會。

3.  婚姻問題:婚姻中可能存在問題,如不滿、沒有溝通、不和諧或性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會導致有配偶者的人尋求在外面找到情感或性的滿足。

4.  社會壓力和期望:社會對婚姻和家庭有一定的期望和壓力,可能會使一些人感到無法滿足。這種壓力可能會導致有配偶者的人尋求其他途徑來滿足自己的需求,包括不忠行為。

5.  文化和價值觀:不同文化和社會有不同的態度和價值觀,有些文化可能更容忍或更普遍地接受不忠行為,這可能會影響有配偶者的人是否傾向於參與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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