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小心重視反歧視平等法的制定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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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本篇重點

  1. 反歧視與追求平等已經是普世價值!2
  2. 台灣政府想要推動綜合性平等法

3、制定平等等法律務必要面面俱,因為「平等,平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2024年台灣總統大選時候,三位主要競選陣營都有針對人權、性別平等、以及反歧視提出政見與政策:顯然這些議題已經是國際潮流,與我們每個人民都息息相關。所以本人便企圖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解析這幾個與權益有關的課題。

 

#台灣反歧視

 

台灣反歧視運動指的是臺灣社會針對各種形式的歧視進行的一系列努力和行動。這些努力旨在促進平等、尊重和包容,以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無論其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殘疾狀況或其他身份特徵。

在台灣,反歧視運動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法律保障:台灣已經制定了多項法律和規定,禁止歧視行為。例如,《性別平等法》、《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等,這些法律禁止在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對人們進行歧視。

2.  教育宣傳: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積極開展反歧視的教育宣傳活動,通過各種途徑向公眾傳遞反歧視的理念和價值觀,提高社會對歧視問題的關注和認識。

3.  社會運動:許多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反歧視的社會運動,舉辦示威遊行、簽署請願書、發起公開信等,爭取更廣泛的社會支持,推動政府和機構採取更積極的措施來打擊歧視行為。

4.  媒體和社交平台:通過媒體報導和社交平台上的討論,推動反歧視的信息傳播,促進社會對歧視問題的關注和討論。

總的來說,台灣反歧視運動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公平、包容、尊重多元的社會,使每個人都能在其中獲得平等的機會和尊重。這需要政府、社會各界和個人共同努力,才能不斷取得進步。

 

#台灣與平等有關的主要法律

        台灣的平等法律是指保障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則和制度。這些法律涵蓋了各個領域,包括但不限於就業、教育、住房、醫療、婚姻、民事權利等。以下是台灣的一些主要平等法律:

1.  憲法:台灣的憲法確立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並規定了基本人權的保障。

2.  《性別平等法》:該法律於2004年頒佈實施,旨在保障男女平等,禁止歧視,促進性別平等的發展。

3.  《殘障人權保障法》:保障殘障人士的權利,禁止因殘障而受到歧視,促進殘障人士的平等參與社會活動。

4.  《平等教育法》:確保教育機會的平等,禁止因性別、種族、宗教、身體狀況等因素而歧視學生。

 

5.  《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因性別、種族、宗教、年齡等因素歧視雇員,保障員工的就業權利。

6.  《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和程式,保障婚姻自由,並在2019年修法合法化同性婚姻,實現了性取向平等。

7.  《家庭救濟法》:保障家庭成員的權利,規定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和義務。

這些法律體系一起構成了台灣的平等法律體系,旨在確保所有人都能在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

 

#台灣政府的企圖心

拜讀廖元豪先生的投書【綜合性平等法莫將自由當歧視】,本人還蠻認同他的觀點,在此整理如下:

一、行政院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網站上,可以看到政府將「制定綜合性平等法」列為項目之一。而在2022年成立的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亦將研擬綜合性之平等法,列為重要工作項目。再加上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也大力呼籲台灣要制定此等法案,相信這將會是目前政府想努力推動的方向。
 

二、何謂「綜合性平等法」?其實就是一部廣泛、全面禁止各種歧視的法律,也可以稱為「反歧視法」。這樣的立法模式,是想要仿效英國、加拿大、紐西蘭等國,在一部法典中,將各種容易構成壓迫弱勢的差別待遇與侵害行為,定義為「歧視」,並予以禁止、處罰、制裁,提供受害者有效的救濟。

 

三、之所以稱為「綜合性」,乃因它不像我國目前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僅針對「就業」中的「性別」與「性傾向」歧視加以規範,而可能把如:種族、國籍、宗教、性別認同、婚姻狀態、年齡、身心障礙、政治意見等身分特徵通通納入「不得歧視」之列。它還會超越「就業」,而去規範其他各種社會交易、活動,如:教育、出租房屋、餐飲服務、金融借貸、場地借用,甚至社團組成等,都可能要小心不要「歧視」。而且這個法所欲規範的對象也不限於公權力主體,更涵蓋絕大部分的私人行為。如果參照法務部曾經做過的委託研究,平等法還可能包括對「仇恨言論」的管制,那就更是包山包海了。

 

四、這樣看來似乎很好,「歧視」當然應該被禁止。然而,一口氣把這麼多社會行為都定義為「歧視」而加以禁止,衝擊非常大,而且若是欠缺細緻嚴謹的規定去區分原則與例外,那立意良善,想要促進平等的「平等法」,反而可能侵犯了憲法保障的自由。
 

五、「歧視」的英文discrimination,原意即為「差別待遇」。但自由社會中,人際交往與一般交易,當然可以差別待遇。這就是私法自治、結社自由、契約自由的精神。至於人民發表各種不受歡迎的觀點,更是憲法該保障的言論自由。這些「自由」其實也就包含各種無須對人解釋的「偏好」或「偏見」。所以法律不能輕易把人們生活中的一切差別待遇都定位為「歧視」,而只能針對特定長久受到社會壓抑、排除的身分群體(如:原住民、女性、身心障礙者、同性戀者等),在某些具有權力與排除效果的領域(如:服公職、就業、投票、教育,或重要的交易場域)作適度的規範。這類法律之目的不是揭示無偏見的道德價值,而是保障任何人不因個人身分特徵而被排除在社會之外,成為永遠的底層。

 

六、試想,如果單身女性自住的公寓分租房間,要求「限女性」,卻被指控性別歧視;泰裔新移民所開的泰國菜餐廳,在潑水節優待泰裔同胞,卻被裁罰種族歧視;基督教牧師在證道時,傳講舊約聖經中上帝毀滅所多瑪的故事,被檢舉乃針對同志之仇恨言論;夜店公告每周三為粉紅女夜,凡是穿著粉紅衣著的生理女性免費入場,跨性別女性欲免費入場被拒,憤而主張此乃性別認同歧視,要求損害賠償等,如果沒有細緻的規定,這些爭議案例都可能發生。

#結語

筆者在此巧妙調用法國大革命時第一女豪傑羅蘭夫人的名言「平等,平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我們務必要追求真正的平等和反歧視,不要反而制定了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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