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包海的綜合性平等法未必是好事!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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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本篇文章重點

1台灣涉及違反平等法事件日益增加

2消除各種歧視,台灣綜合性「平等法」的訂定蠢蠢欲動

3、性別平等法以及種族平等法應該可以優先推動改進

#台灣涉及違反平等法事件日益增加

#台灣涉及違反平等法事件日益增加

    20235月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學生會選舉候選人政見涉及

歧視特定性取向、種族、身分、身材、性徵、戀愛與性行為經驗、服裝,且涉及暴力與強制行為,有違憲法與刑法等法律。台中一中高二班級2023428日在IG張貼園遊會宣傳海報,主題以有機化合物「烯環鈉」(C5H5Na)為名,讀音近似對原住民的歧視性稱呼,園遊會販售品項亦有「出草的味道」、「番山越嶺百花香」等命名,被網友抨擊「文化敏感度掉在水裡」、「從校園就開始複製種族歧視產業鏈」。年輕族群種種歧視言論引發爭議。所以強化反歧視以及全面提升平等的法律呼聲日益高漲!所以本人站在會心理學專業教授立場,願意拋磚引玉,提出資料整理與建議。

 

#消除各種歧視,綜合性「平等法」蠢蠢欲動

行政院官員向媒體透漏:20225月行政院通過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當中列入制定綜合性的「平等法」,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也大力呼籲我國制定法案。目前我國既有的「反歧視條款」分散在廿部法律,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住宅法」等,其中就業服務法禁止歧視的特徵共有十八種,涵蓋種族、年齡、性別、婚姻等。至今反歧視條款分散在20部法:這廿部法律規定不一,有的採申訴機制,有的訂有行政罰,其中又以就業服務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法律效果最明確,因此制定綜合性的「平等法」是企圖補強現行法律不足部分及尚未規範者,例如商品服務、私人契約廣告等。

台灣行政院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將「制定綜合性平等法」列為項目之一。而在2022年成立的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亦將研擬綜合性之平等法,列為重要工作項目。再加上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也大力呼籲我國制定此等法案,相信這將會是在新年度政府會努力推動的方向。

    之所以稱為「綜合性」,是在於它不像台灣目前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僅針對「就業」中的「性別」與「性傾向」歧視加以規範;反而是可能把如:種族、國籍、宗教、性別認同、婚姻狀態、年齡、身心障礙、政治意見等身分特徵通通納入「不得歧視」之列。它還會超越「就業」,而去規範其他各種社會交易、活動,如:教育、出租房屋、餐飲服務、金融借貸、場地借用,甚至社團組成等,都可能要小心不要「歧視」。而且這個法所欲規範的對象也不限於公權力主體,更涵蓋絕大部分的私人行為。如果參照法務部曾經做過的委託研究,平等法還可能包括對「仇恨言論」的管制,那就可是包山包海了。可是這樣好嗎?

 

#建議可以逐步推行的方式

 

一、「(男女)性別歧視與平等:在台灣推行性別主流化多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又累積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後,強化精進已經有的規定,應該也比較容易推廣至相關領域。

二、種族歧視: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公約乃是中華民國在退出聯合國之前就已經簽署、批准,並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存查的條約。且世界各地對於「種族歧視」該如何規範,也都有更多的經驗可供參照。國內的原住民以及新住民,的確也在許多方面遭遇歧視,值得立法保障。

三、其他身分以及領域:可以先深入進行法制與實證研究,探索「歧視」是否存在,以何種方式對抗較佳。然後針對本國國情,逐步立法規範,這才是合理的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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