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兒少性影像有可能要當成病犯來處置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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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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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兒少性影像,卻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間兩年,並寫悔過書及繳交一百二十萬元給公庫,引發社會譁然。北檢回應,是考量初犯及被害人保護下所為,並非輕縱。

 

#持有兒少性影像,刑罰究竟該多重?

依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卅六條:

1=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6=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7=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從以上內容來看:若只是單純購買而持有,則會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卅九條第一項,法定刑就僅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之製造罪的重刑,實有不小的落差。而若從持有兒少性影像入罪的理由,是因其會助長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來看,難道不能以製造罪的幫助犯來處罰嗎?

 

播放兒少性影像的網站,如果有提供所謂客製化之服務,也就是設計會員付高額的價錢,獲得某些指定型態或方式的影片內容;因此所取得的人士,恐就有從單純持有罪,逐步跨入製造罪的共同正犯之可能性。但是因為這類網站,幾乎都是具有高度隱蔽性,甚至IP不在台灣境內,使得如果要查得此等事實,就必須仰賴刑事司法互助,甚至更考驗執法者科技偵查之能力。

 

至於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因為此次黃姓藝人事件的處份被認為定刑太低,使得社會大眾有呼籲修法以加重刑罰的聲音。只是從現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底要提升至三、五或十年,必會有所爭執,亦會有罪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疑問。而就算提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最輕本刑仍在三年以下,還是屬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一第一項,檢察官得緩起訴之範疇。所以此時反該檢討緩起訴與否的衡量標準,以及該命被告履行那些事項,才能符合刑事處分之實質目的。所以此次台北地檢對黃姓藝人的緩起訴來說,決定起訴與否,最好應該有更多具體因素為處理依據,不要用空泛的初犯、公益性等為理由,如此會讓一般民眾會認為我們的刑法制度太縱容壞人!另外針對應履行事項,檢察官命令當事人要書寫悔過書,以及繳交一百二十萬元給公庫;排除無關痛癢的悔過書,如果就金額部分,是否與被告的財力相當,也得畫上大大的問號。

再說:如果從持有兒少性影像屬於犯罪行為之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持有者會有實際傷害兒少的行為發生,那麼檢察官是否有考量這類犯罪者,是否是所謂特殊性偏好症的病犯,要求被告去進行心理評估、協談、諮商,甚至是接受精神專業醫療團隊的治療,就更有質疑的空間。以上所提的問題,應該都是高檢署在面對北檢的職權再議時,應重新審視之處。

至於未來,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關於對犯罪者進行強制性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對象,是否要從性侵害犯擴及至性剝削犯,也是立法者、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以及社會大眾必須好好思考以及評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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