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底要如何才能善終?之五 DNR

【楊聰財專欄】

============================

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傳統的看法:好死不如歹活!只是當人長壽的時候,這句話可是會被高度質疑:例如台灣體育主播傅達仁罹患胰臟癌,在世的時候,每一天要注射160毫升的嗎啡才能止痛,簡直是痛不欲生,讓病人活的好難過沒有尊嚴,家屬看了也心疼地有如刀割!得仁求仁,傅先生在家人陪同下,到瑞士進行安樂死,享年85歲。

    我們每個人都是要面對生老病死的課題,只是時代在變,觀念也在變;如何讓人在離開世間以前,多一點舒適平安,少一點煎痛難熬,已經是現代人大部分人的共識。所以依照現行法規和制度,有哪些是可為且不違法的方式,以及這些方式的優缺點,有無需要補強的部分,便是本文想探討的重點。

 

#簽署DNR是趨勢

    DNRDo Not Resuscitation),又譯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放棄心肺復甦術放棄急救同意書,也稱為拒絕緊急救治No Code)或No CPR,是一種法律文書,指的是病人事先簽署意願書或家屬簽署同意書,在瀕死、臨終、無生命徵象時,放棄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或其他救治行為如氣管內插管、心臟電擊或人工呼吸等。這項的簽訂,利己又利人:自己可以避免接受過度醫療的處置,減少痛苦,保有生命的品質與尊嚴。本人簽了DNR,也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希望身體這個皮囊,對世人還可以有點貢獻。

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絕不代表簽署者有了傷病 時不被治療。須兩名相關專科醫師評估病情為末期階段,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 避免時,醫護人員仍會盡力免除身心靈痛苦之折磨,臨終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讓 病人平安尊嚴地逝去。

 

#DNR為什麼要簽署?

基於對病患生命權的保障,在病況危急或病人生命徵象不穩定時,醫護人員會施予適當的急救措施,期望能挽回病患生命。然而對部分末期病人而言,急救只能短暫維持心肺功能,使用插管、呼吸器或電擊往往給病人帶來更多痛苦。因此2000年台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面臨疾病末期的病患有權利選擇DNR,以較有尊嚴的方式離開,避免人工維生醫療拖延痛苦。

 

#簽署DNR後,還是可以撤銷的

    有民眾擔心簽署意願書後,是不是就不能反悔?或醫師看到健保卡的註記,就 會放棄治療?其實『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後,如改變心意, 仍可書面撤除,只要向本院醫護人員索取『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 意願聲明書』填寫後自行寄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 理小組」,就可按註記相同程序完成撤除。

 

#20歲以上成人或者最近親屬者可以簽署DNR

    20 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可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 願書』,親自簽名或蓋章者,不需在場見證人簽名即可完成;如以指印代簽名者, 需有二人見證簽名,亦有同等效力。 另一種情況是,罹患嚴重傷病時,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病程進展 至死亡已不可避免,可由最近親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暨維生醫療抉擇同意 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聰財精神社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