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十大性與情感新聞事件延伸評論 之二【家暴法修法三讀 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 同志婚姻者的保護】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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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新聞事件被經說明

一、立法院在1131121日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的幅度比較大,包括修正第 3461416325050-15459606161-16263-16466 條條文;另外增訂第 50-258-261-2 條條文。修正內容不只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預防再犯措施,還保障同性婚姻權益。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共計修正21條,包含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童年遭受家庭暴力者之保護措施、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之相關保護措施等。

二、本次修正共有「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再犯預防措施」、「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保障同性婚姻權益」4大重點。

三、另外,因應網路時代,更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之相關保護措施,將「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完善性影像犯罪防治與保護的最後一塊拼圖。有興趣者,請參閱【08 2023年十大性與情感新聞事件延伸評論 之一 家暴法修法三讀 婦團:完整數位性暴力最後一個重要法案 之一】

四、此次修法擴大保護對象納入同性婚姻者之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適用家暴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因此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增列第五款到第七款。全文修訂後的內容如下:

3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五、至於強化對未成年被害人保護的部分:為避免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施暴或性侵行為,加害者透過戶政機關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進行對被害人騷擾等行為,三讀條文規定,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該行為人(即加害者)、直系血親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

 

六、在「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進行了以下3項修正:

1、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

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2、增訂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措施:

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

另外,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及違反時之罰責。

3、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

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增列準用本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被害人經濟補助等相關規定。

 

 

七、《家暴法》修正重點:強化再犯預防措施

在「強化預防措施」部分,則是擴大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之範圍,除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命令得聲請或命羈押外,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騷擾、跟蹤、聯繫或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之命令。

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方即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八、《家暴法》修正重點三:增訂童年遭家暴之保護

在「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分面,增訂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限制戶籍查閱,且前開童年創傷經驗如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或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結論

    過去,我們常說: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顯然這些觀念都已經過時。台灣在華人地區,算是領頭羊,為了家庭和諧安全、社會和樂融融,所以頒布家庭暴力防治法,並且與時俱進,能夠隨著社會變化加以檢討與修訂。希望我們真能「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讓大家的日子一天比一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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