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十大性與情感新聞事件延伸評論之一【家暴法修法三讀 婦團:完整數位性暴力最後一個重要法案】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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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本邊文章重點

一、20231121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強化「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和法規!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是為了強化2023110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

三、在更早的20223月,立法院以包裹修法方式,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新聞事件背景說明

一、隨著數位科技發展,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所造成的數位性暴力案件層出不窮,成為新型態暴力及犯罪模式。為有效遏止數位性暴力造成的傷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2日初審通過行政院送請審議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20231121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二、增列的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以及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三、除強化對被害人保護之外,也要求網際網路業者應有義務。三讀條文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延伸評論

一、立法院於20231121日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內容是很多元化,應該要分開陳述與評論,所以會用不同文章呈現。

二、其實上述的修法,是延伸2023110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內容也是值得大家肯定、並且應該要多了解的:

1、當時的修法,增訂網路平台業者下架性侵害犯罪嫌疑網頁機制;若網路業者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2、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跨局處資源,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性侵害防治業務,並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若被害人申請驗傷採證費用,主管機關得核發補助。

3、為配合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性私密影像被害人準用本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相關違規裁罰規定,

4、增訂教保服務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

5、主管機關知悉性侵害犯罪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依相關法規轉介權責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6、為避免性侵被害人遭散布性影像,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有關網頁資料。相關犯罪網頁資料應至少保留180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7、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網路業者未依規定限制網頁瀏覽、移除,而且無正當理由,處6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三、如果更往前去了解脈絡,可以見到台灣在性侵害防治方面所作的努力:因為近幾年來,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以及韓國N號房事件等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去在20223月以包裹修法方式,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結論

    依照人性以及演進學的觀點,人類文明與法治應該是要今天比昨天更好,一天要比一天好!所以修法最主要便是希望保障大多數善良老百姓;科技進步日新月異,因為網路發達、AI偽造的手法推陳出新,定期檢視現行法規是否合宜,是否有需要修訂的部分,透過全認真參與、立法委員努力,創造你我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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