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台灣兩公約的推動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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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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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普世價值,是每一個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人權的觀念,也隨著時代進步,不斷演進發展。自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歷經50餘年,9大核心人權公約才逐步到位。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基於對人權價值的堅持,政府仍自主承諾履行國際人權公約,一方面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也藉此讓世界看到臺灣在人權上的努力與成績。民進黨政府於2020年6月首次以行政院具名提出「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在2022年提出「臺灣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囊括8大人權議題、154項行動方案,代表政府不僅願意承諾並自主履行國際人權公約的義務,更積極回應國際社會與民意反映的人權問題,讓臺灣的人權標準不斷向上提升。行政院規劃,透過政府機關跨院跨部會、70多個民間團體、各界專家學者代表的多元參與,以及公開透明的程序制定,讓國家政策與人權價值得以調和、接軌。在相關議題方面,政府除將力求對不利處境群體的平等與不歧視外,如兒少、老年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移工與LGBTI等;在新興人權議題方面,如氣候變遷、數位人權及民眾關注的居住正義與強化生命權保障等面向,也都提出具體行動與績效指標,例如近期政府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防制數位科技對人權的侵害、致力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推出擴大租金補貼方案等。法務部表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耗時約4年才撰寫完成,盼能在盤點出我國至2024年應優先改善的人權議題後著手行動,並擬定具體改善的行動及應達成的關鍵績效指標,以落實改善相關人權缺失,達成我國人權立國的政策目標。
#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簡稱ICESCR),以下簡稱兩公約。兩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內容條約化,是最具綱領性與核心地位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而我國之兩公約施行法相對於其它國內法律,有其優先適用的效力,重要性不言可喻。
台灣自2009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囿於臺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無法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之國家報告審查,為提升台灣的人權保障水準、促進與國際社會人權標準接軌,乃自行設計一套與聯合國審查機制相仿的審查制度,自2013年起每4 年定期邀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並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此一審查模式不僅具有開創性與獨特性,對於臺灣與國際社會均有重大意義;2013年、2017年、2022年共進行三次國際審查。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簡稱ICCPR)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是一項國際人權條約,旨在保障和促進世界各國人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該公約於1966年12月16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以下是該公約的一些重點內容:
1. 自由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障:公約明確規定了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會的自由、結社自由等在內的基本自由權利和政治權利。
2. 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公約嚴禁任何形式的酷刑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或待遇。
3. 平等和非歧視:公約強調所有人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不得因為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國籍或社會出身等因素而受到歧視。
4. 公平審判的權利:該公約保障了被告有權在公開且公平的審判中辯護自己,並對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作了具體規定。
5. 政治參與:公約規定公民有權參與其國家的政治過程,包括有權投票和被選舉的權利。
6. 個人的自由和安全:公約保障了個人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的權利,並規定了有關逮捕和拘留的程序保障。
7.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公約特別強調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認為這是民主社會的基石。
8. 少數族群的權利:公約確認了少數族群的權利,包括保護其文化、宗教和語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締約國尊重和保障這些權利,並定期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告其在這方面的進展。這一機制有助於監督和促進公約的實施。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簡稱ICESCR)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簡稱ICESCR)是一項國際條約,旨在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的基本人權。該公約於1966年通過,並於1976年生效,作為國際人權法的核心文獻之一,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一起,構成了國際人權保護的基石。ICESCR的重點內容包括:
1. 勞動權利:公約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包括選擇自己工作的自由、公平和滿意的工作條件、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休息和閒暇的權利,以及加入工會和罷工的權利。
2. 社會保障:它要求締約國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保障所有人在失業、疾病、殘疾、老年或其他無助情況下的生活水平。
3. 家庭生活保護:公約強調保護母親和兒童的重要性,要求國家為母親提供在孕期和產後適當的休息和社會保障措施,並促進兒童的社會保護。
4. 教育權利:教育被認為是實現其他人權的基礎。公約要求初等教育應該是強制性的且免費的,中等教育應該逐步實現免費,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開放並盡量免費。
5. 文化生活的權利:這包括參與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和科學進步成果的權利以及保護科學研究和創作的自由。
6. 健康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所有人享有最高標準的身心健康。
7. 充足的生活水準:包括適足的食物、衣服、住房以及持續改善生活條件的權利。
這些權利不僅是個人的,也是集體的,要求國家履行保護和促進這些權利的義務,並通過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來實現。此外,公約特別強調對所有人的平等和無差別待遇,包括性別、種族或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