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頸案死者父籲修法家長負擔刑責 之一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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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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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頸案死者父籲修法家長負擔刑責

新北發生校園割頸案,震驚全國!受害國中生父親表示:

1、少事法不應無差別以年齡給予絕對保護,支持家長負擔刑事責任,希望社會支持修法,補足社會安全網。

2、該名父親表示,兒子品學兼優、見義勇為,不料卻引來殺身之禍。唯一的兒子告別了人世,但兩名涉案少年卻沒有悔意,少事法給予兩位少年受教化、重新開始的機會,「請問誰給我兒子重生的機會?」

3、該名父親談到,兩位少年偏差紀錄罄竹難書,但兩名少年的態度,證明過往的輔導教育均無效,再加上兩人和他們的父母早已脫產,沒有賠償能力,受害家屬求償無門。希望社會一同推動修法,補足社會安全網。

4、「子不教,父之過。」該名父親認為,只靠司法緩不濟急,家庭環境才是重點。又大眾是人權的集合,大眾安全不應被漠視,不希望有下一位受害者,也希望未來於天堂和兒子相見時,「可以驕傲地告訴他,已完成了在人世間的共同使命。」

 

不過:

1、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說:刑法規定,未滿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犯罪者得減刑,其保護的必要性在於保全相關對象負刑事責任的平等性,是世界各國共識,是否要修法使曝險少年家長負刑責,應由刑法主管機關研議。

2、少年事件處理法則是針對少年保護及少年刑事案件。

3、少年犯前科塗銷的相關規定,司法院近期已研議朝向增設塗銷條件方向進行修法,如受刑執行完畢三年內,未觸犯刑罰或少年刑事案件者,始得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塗銷前案紀錄。

 

#台灣小孩犯錯違法 家長要負連帶責任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未成年人若有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假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不法侵害行為,且此不法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此時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關鍵在於他在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所謂「識別能力」,並非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而是看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具備「對於事物有正常認識及預見其行為能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所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會成立侵權行為,無法一概而論,必須個案判斷他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及其它成立要件。

 

#致人於死的賠償

生命是人的存在基礎,致人於死時,即侵害他人的生命權。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被害人的生命因受侵害而消滅,被害人身為權利主體的能力也同時失去,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無由成立,所以民法特別規定支出殯葬費之人、扶養權利人(間接被害人)均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2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二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的子女、父母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過由於此項請求賠償的權利是基於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發生,直接被害人若對損害發生與有過失,依公平原則,間接被害人也應該有過失相抵規定的適用。

 

#少年犯罪「肇因於家庭、惡化於學校、顯現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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