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頸案死者父籲修法家長負擔刑責之二 家庭教育應該要加強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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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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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 肇因於家庭

    台灣新北市發生國中生割頸案,引發社會譁然,事後各界關注少年犯罪問題,及關懷中介機制。

    教育部統計顯示,2023年全國校園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有27511件,比前一年增加6成,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也上升44%,其中國小和國中的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分別增加94%和58%。

 

#全教總、國教行動聯盟、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等團體提出相關建議

所謂少年犯罪「肇因於家庭、惡化於學校、顯現於社會」,各方都有責任。對於家庭教育與犯罪預防,全教總、國教行動聯盟、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等團體舉行記者會,提出以下相關建議:

一、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教會理事長侯俊良表示,校園衝突對每一位師生與家長都有影響,校園安全需要親師合作、政府支持,才能預防憾事發生。故全教總主張強化家長管教義務,並採取行政罰方式,要求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習或繳納罰款。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對孩子的成長和品德有決定性的影響。政府應該提供家長更多的資源和支援,讓他們能夠有效地培養孩子的正向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

二、推動有給薪親職假制度,讓家長每一名子女每年有8小時親職假,並可出示學校證明請假不扣薪。

三、立即加強對偏差行為青少年個案家庭的輔導和協助,提升家庭教育中心的功能和效能:並啟動行政院層級的社會安全網與校安會議。政府應該及時介入偏差行為青少年個案家庭,提供專業的心理諮詢和社工服務,協助他們解決家庭問題和改善教養方式。同時,政府也應該整合各部會的資源和力量,建立一個有效的社會安全網和校安會議機制,以預防和處理校園暴力事件。

 

#全國教師會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議

全國教師會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議「正視家庭教育與家長管教責任,應修正《兒少法》,針對學校難以管教之學生,課予家長管教義務」。提議內容/建議事項如下:

A=《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明定,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共同承擔學校教育之責;同法第8條第3項亦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又《國民教育法》第48條第1項載明,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之責任。就前述法律觀之,學校教育責任不僅限於國家、學校和教師,家長亦應負起責任。且就學生輔導管教問題而言,學校與家長間應為「夥伴協力關係」,共同承擔學生輔導與管教之責任。

B=然就現行學校教育實務工作而言,許多學生管教問題、校園衝突事件之所以日趨嚴重,背後常常潛藏家長忽略管教責任與家庭教育不彰等因素。但是,行政機關常僅透過單向強化學校責任、不斷加重教育人員負擔,卻不願意嚴肅面對更為根本的家長管教責任問題。因此,全教總認為社會大眾應體認:「學生輔導管教若沒有家長的配合,其效果相當有限」,家長協力管教的責任日顯重要。

C=鑑於現行法制有關家長協力輔導管教義務多為抽象的法律條文規定,致使學校難以要求學生家長履行協力管教義務。職是,為提升家庭教育職能,落實家長管教責任,全教總建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針對難以管教的學生,課予家長管教義務。具體修正文字如下:

1(增修) 51-1條:兒童及少年發生違反刑法或嚴重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時,學校依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進行之輔導管教措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予配合。

2(增修)99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之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3(增修)102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D=利益與影響

一、落實《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促使家長與學校共同對學生輔導與管教得以協力合作,促進國民教育階段學生輔導與管教工作之有效進行。
二、有別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5671條之規定,增列家長應協力學校輔導管教之義務,課以家長輔導子女責任之規定,更能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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