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的社會心理學層面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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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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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死刑存廢 不能僅抽象辯論

 

    贊成與反對死刑的爭論,應該是要具體,而且可以進行優劣分析的。本人身為社會心理學教授,願意提出一些看法和大家分享。

  • 基於人性考慮,便不可進行人工除去生命?

這是一個深具爭議性的問題,涉及道德、宗教、倫理和法律等多個方面。有些人認為,生命具有神聖性或尊嚴,因此不應該由人為因素決定是否結束。其他人可能會主張,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極度痛苦或無法承受的病痛,進行安樂死或主動終止生命是可以接受的。這也涉及到個人和社會對於生命價值的看法,以及對於個體自主權的尊重。在許多國家,這個問題都是通過法律來規範的,並且會受到公眾和專家的持續辯論和討論。總的來說,這是一個非常複雜且具有深遠影響的問題,沒有單一正確的答案。

本人是一位基督徒,認為「人性本惡」在許多十惡不赦的罪犯身上是很明顯的,具有邪惡、自私和貪婪的本性,我們一般人很難應付,應該要交回給上帝去處理。

 

  • 因為殺人是犯法的,所以國家不可殺人?

國家通常設立法律來維護秩序和保障公民的權利。法律通常會禁止一般情況下不可殺人,因為殺人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傷害,剝奪了人們的生命權。國家在這方面的角色是確保法律的執行,將犯罪者送上司法程序,讓法律依據處理他們的行為。因此,國家是將這種權力交由司法系統負責。國家法律有規定:為了正當防衛,必要時可以殺害殺人者。所以不是國家殺人,而是「國家代替被害人正當防衛」;因為被害人已死,倘若國家還不能替他爭取「你在被害那一瞬間的權利」,那國家的存在對這個被害人有何意義?雖然這種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但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對殺人者的同害報復,不就是回復正義嗎?

寬容者若對於「不寬容者」必須挺身反抗,那國家為何不能以殺止殺?

 

  • 死刑有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死刑作為一種懲罰,其威懾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恐懼心理: 死刑可能會讓潛在罪犯感到恐懼,使他們不願意冒險犯罪。知道犯下某些罪行可能導致死刑,會使一些人望而卻步。

2.  社會示範效應: 對於社會上大多數人來說,死刑是一種極端的懲罰,它向社會傳達了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從而潛在地影響了人們的行為。看到其他人因為犯罪而被執行死刑,可能會使他人更加謹慎,不願意冒險犯罪。

3.  法律權威: 死刑的存在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這有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法治。法律對犯罪行為做出嚴厲的懲罰,可以加強人們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4.  受害者和家屬的正義感: 對於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死刑可能被視為對罪犯的正義回應。知道罪犯可能會面臨最嚴厲的懲罰,可以帶來一定程度的安慰和滿足。

 

四、犯人是無辜的,人是基因、家庭、教育與環境的產物,故錯不在個人,在於社會?這種論調的問題缺點

這種論調通常是基於社會學、心理學和人類行為學的理論,強調犯罪行為是由外在因素所驅使的,而不是單純由個人意志或道德決定的。儘管這種觀點在某些情況下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缺點:

1.  個人責任被忽略: 這種論調可能會忽略個人的自主性和責任。雖然社會環境可以影響人的行為,但個人仍然有能力做出自己的選擇,並對其行為負責。將全部責任歸給社會因素可能會削弱個人的責任感,並減少對改變自己行為的動力。

2.  過度簡化複雜性: 將犯罪歸因於社會因素過於簡化了問題的複雜性。犯罪行為通常是多種因素的結合,包括個人心理狀態、社會環境、家庭背景等。將所有責任都歸給社會因素可能會忽略其他重要的影響因素。

3.  無法解釋個體差異: 這種論調無法解釋為什麼在相同的社會環境中,有些人會從事犯罪活動,而其他人則不會。即使受到相似的社會影響,個體之間仍然存在差異,這可能是由於個人特質、價值觀或其他因素所致。

4.  負面影響: 將所有責任都歸給社會因素可能會導致社會對個人責任的削弱,進而減少對於促進個人改變和成長的支持。這可能會對社會的整體價值觀和倫理觀念產生負面影響。

,儘管社會因素對於個人行為有重要影響,但將全部責任都歸給社會因素是過度簡化和不完整的觀點。理解犯罪行為需要考慮到多種因素,包括個人的選擇和責任,以及社會、家庭和心理因素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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