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 他不笨 他是我 爸爸 【楊聰財專欄】

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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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他不笨,他是我爸爸》(英語:I Am Sam)是一部美國電影,潔西·尼爾森導演西恩·達可達·芬妮蜜雪兒·菲佛主演的劇情片,在2001年上映。

#劇情說明

    1-山姆(西恩·飾)是個智能障礙者,年過而立,智商卻只有七歲,他曾與一個女街友發生一段露水姻緣,生下了一個可愛的小女孩露西(達可達·芬妮飾,嬰兒時期由艾兒·芬妮飾),而後這位女街友即行蹤不明。

    2-山姆身兼父母之職,辛勤地在星巴克打工,在一群身心障礙的朋友幫助下撫養著愛女,並以披頭四的名曲《Lucy In The Sky With Diamonds》,將女兒取名為露西(Lucy),露西智力不但正常,甚至可以說是非常聰明,很快發現了父親與眾人的不同,但她卻貼心地假裝不以為意。

    3-雖然山姆對露西備極呵護,卻仍因為智力不足,終究被政府的社福單位發現,社工強制介入,將露西安置到寄養家庭。山姆深愛著女兒,找到了「從無敗訴」的超強女律師麗塔(蜜雪兒·菲佛飾),想透過法律途徑爭回愛女的監護權,麗塔原本認為勝訴機率不高,打算加以婉拒,卻因為同事的激將法,並想証明自己也關懷弱勢,於是接下了這一宗棘手的官司。

    4-麗塔耗盡苦心,想要教導山姆如何在法庭上應對進退,以面對口若懸河的檢察官,由於山姆畢竟智能不足,辯論的情況不理想,但山姆的憨直,露西的精明貼心,使她低頭反思自己,一心忙著事業,與夫婿逐漸冷淡,與兒子的關係更可說是降至冰點,反而讓她羨慕起了他們之間純樸濃厚的親情。

    5-爾後山姆也搬遷至寄養家庭住家附近,可以就近關切露西在寄養家庭的生活狀況。蘭迪是露西的法定監護人,她非常喜歡露西而且用心照顧她,但是她卻發現露西也深愛著山姆,甚至每天晚上都從家裡偷溜出去找山姆,影響彼此的生活,面對山姆與露西無法割捨的父女之情,確實造成蘭迪生活上的壓力。於是劇情就沿著法庭控辯、證人陳述與雙方舉證,以及露西游走在山姆與蘭迪家之間發展。

6-劇末,麗塔說她與山姆的友誼(關係),她會獲利較多,因麗塔在訴訟進行期間雖與丈夫離異,但卻跟兒子重新建立較好的親子關係。而蘭迪也在法庭據實陳述,「本想說他可以給別人無法給的愛來爭取小孩,但他不能說謊,請山姆在他身邊留個位置給她。」最終,露西重回山姆懷抱,並獲得更多人的關懷,協助山姆養育露西。

 

#《電影評論》
    1-
一如過去好萊塢所拍攝的商業電影,會引來不同影評人的評論,本片上映後,引發正反兩極的爭論也不例外。

2-本片的爭點在於「誰能評斷什麼是對小孩最好的抉擇?弱智者是否就不適格養育小孩?」觀賞完這部電影,值得讓所有父母的有所省思的,應該是沒有任何人可以在這個爭點上有絕對的答案。

3--本片所涉兒童人權包括優先權、身分權、家庭生長權、發展權以及社會權議題,基於普世人權之理念,兒童權利公約所規範之權利在台灣亦應予落實。爰此,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五三條與第一五六條特別揭示:國家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對於從事勞動之兒童並應予以特別保護。並分別在兒童福利法、民法以及少年福利法訂定相關之法律保障條款。茲分別探討如下:

一、優先權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福利法第四條:「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再者,民法第一0五五條、第一0五五條之一及第一0五五條之二亦規定:「法院於處理離婚後親權行使之案件時,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二、身分權:兒童福利法第二條:「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身心障礙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身心障礙兒童之指紋資料。」

三、家庭生長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者有:兒童出生後即應受父母之照顧;除有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異之情形外,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兒童在不違反其最佳利益之原則下,有與其分離之父母會面交往之權利;以及收養兒童應得合法機關/機構之許可等。民法第一0八四條至第一0九0條有關親權行使之規定,必須父母有濫用親權且經糾正無效之情形,方得經由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全部或一部,且一旦濫用之事由停止,親權可隨時回復;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與少年福利法第九條規定,除有為保護之必要而由主管機關安置外,兒童皆應使其生長於原生家庭;此外,在保護時,必先於家庭維持與家庭重整之努力皆無效後,方才作長期安置;至於有關兒童收養問題,民法第一0七九條第五項及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條之規定,收養契約須經法院依兒童最佳利益認可。

四、發展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兒童福利法第一條:「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育,保障兒童福利,..。」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等積極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發展權外,尚有刑法第二八六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妨害幼兒身心發展之罪刑規定。

五、社會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賦予簽約國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有兒童接受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保障給付之權利。兒童福利法第十三條科予縣(市)政府辦理兒童福利措施之責任;兒童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之要件;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條規定: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有關法令給予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4-探討兒童人權無可避免地必須對「兒童」加以定義,以釐清兒童所指為何?我國法律與兒童權利公約中所謂「兒童」,指的是「未滿十二歲之人」,相關法律規範主要涵蓋於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此外,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二十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未成年子女」、刑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以及勞動基準法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童工」皆設有特別保護規定。至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則又採取比較寬鬆的認定:本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

 

@參考資料

1-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88%91%E6%98%AF%E5%B1%B1%E5%A7%86

他不笨 他是我爸爸

2-https://hre.pro.edu.tw/vedu/4027《他不笨,他是我爸爸》(I am Sam)電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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