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健保資料庫違憲,將引起臨床醫療業務倒退嚕

【楊聰財專欄】

============================

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http://www.yang1963.com.tw/  【楊聰財醫生心理衛教中心】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256924385

 

https://panel.pixnet.cc/#/articles/list?per_page=40

 

https://www.tiktok.com/@yentai081263

 

https://www.tiktok.com/@yang1963tw

 

https://www.tiktok.com/search?

q=%E6%A5%8A%E8%81%B0%E8%B2%A1%E9%86%AB%E5%AD%B8%E5%8D%9A%E5%A3%AB&t=1708934571788

#臨床醫療業務倒退嚕

憲法法庭在西元20228月日判決健保資料庫違憲,指出健保資料庫

1-對個資保障不足,如欠缺個資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

對於公務機關和學術研究目的外的資料利用,欠缺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的相關規定, 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2-在個人健保資料處理方面,憲法法庭點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中,並未明確規定以下事項:個人健保資料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的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和方式,及相關組織程序上的監督、防護等。

該部分不符合憲法第23條保留原則,且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3-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相關機關須於3年內修法改善;他並總結,依照判決,個人健保資料依然可以依法利用,但法制仍有不足之處,如欠缺獨立監督機制、缺乏第三方利用資料的法律規定,也欠缺當事人退出權,若相關機關未於3年內修法改善,當事人有權退出健保原目的外的資料利用。

就此本人參與精神醫療工作30多年,目前擔任身心診所院長,見到此報導是憂喜參半,並且有更多期許與建議,請容報告如下。

1-擔憂民眾看診時間會拉長、醫師看不到重要的醫療資訊、惡化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良好醫病關係、甚至會導致醫療資源重複浪費使用。舉個簡單例子,某個案要看診,拜科技之賜,醫事人員經過身分確認後便可上個案的健保雲端資料庫,查詢看診個案的用藥資料、在他院進行的檢查報告結果,然後可以根據這些資料,發揮精準醫學的準則,提供給病患最合適的治療內容,也可以減少又要再排檢查的困擾。

但是現在「違反個資保密、病患意願」的大帽子扣下來,看診時,我們首先就要請病患簽立「同意醫師查閱資料」的文件;如果病患不同意,這麻煩就大了,這時候醫師就要發揮「瞎子摸象」的精神,口頭詢問病患有用那些藥物、藥物劑量多少,做過哪些檢查,檢查報告數據內容是什麼。

試想:病患沒有經過醫療專業訓練,他要如何清楚回答這些問題,連帶地便會影響看診的醫療品質。這樣可怕的後果,是誰要來承擔後果呢?!

2-根據健保署民眾調查顯示在249,269人中有91%支持健保資料提供學術利用,因此健保署未來將持續與民眾溝通,對國人善盡健保資料二次利用的告知說明義務,並以病患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有效管理健保資料庫。

3-本人不認為學界使用健保資料進行研究,有違反憲法或是侵犯民眾隱私健保資料已去識別化,學術研究為尋求全民之福,以疫情為例,就醫或用藥分析能即時調整抗疫作為,民眾對個資釋出可保有選擇權,但面對重大公衛議題,政府及學術單位應有權立即使用相關數據。

健保資料是政府與人民的契約,學術界透過健保資料進行研究,目的是為了尋求更好的治療或是觀察國內疾病趨勢,最終是追求「全民的利益」,再以新冠疫情為例,健保資料可分析注射不同類型新冠疫苗的民眾,後續就醫情形,隨時調整策略,供民眾了解。

這些從公共衛生資料管理的角度來看,都是非常利國益民之舉,結果卻被人批評私心濫用,真是讓熱心投入的專家學者會十分挫折!

4-健保資料開放利用,不僅僅只是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也攸關國家長遠發展和民眾健康維護。特別是在AI、大數據時代,需要大量資料才能發展精準應用,甚至可以進行跨國際的資料比較與研究,找出有利於全人類的醫療政策和治療方針。

5-健保資料是多元組成,若允許個人無條件、任意地退出,健保資料庫將因資料偏差而難以達成精準醫療與公共衛生,恐造成研究治療方式及預防疾病發生等公共利益受到影響。

6-個資法作為規範所有個資保護及利用的基礎,不可能鉅細靡遺地規範;個資保護及利用特性,隨著時代、科技演進而快速變動,應容許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運用。針對去識別化問題,目前採取的保護機制,除非經過資訊專業人員以及專業設備再識別技術,否則難以還原出個人原始資料。此外,衛福部自西元2011年運作迄今,從未發生個資外洩、資安攻擊導致資料外洩等情,可見規範十分嚴謹。

重視人權的團體訴求,我們要給予絕對的尊重與支持,因為這也是民主社會的進步指標。如何在兼顧民眾隱私以及做好精準醫療工作,真有賴我們大眾的智慧、諒解、共識,而不是無謂的謾罵與批評!

=參考資料

1-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2492=

2-https://udn.com/news/story/10025/6533804=

3-https://udn.com/news/story/10025/6533318=

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7156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聰財精神社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