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病犯刑後強制治療釋憲案,我們將何去何從?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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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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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披露, 台中男子盧恩本犯下3次乘機猥褻罪、2次幫助詐欺罪及5次侵入住宅罪,入監服刑35月,但因被鑑定出仍有再犯性侵高風險,遲遲無法出監,他質疑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設定治療年限,違反比例原則,與另外2名性侵犯與2名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2020122日宣布,將於31日作成解釋。

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犯即使服完刑,若被鑑定出有再犯之虞,刑後仍須進入醫院接受強制治療,直到醫療團隊認定性侵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檢察官才能向法院聲請停止治療。

盧恩本、常方正與曾樹城等三名當事人,及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和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共五人,認為兩條法律的規定未設定治療年限,若遲未被鑑定為性侵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恐被「關到死」,因而聲請釋憲。

目前大法官受理後,認為本案確有違憲疑慮,11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法務部政務次長當庭表達憂心,一旦宣告違憲,這些性侵犯放出來誰負責?

法界人士研判,兩條法律規定,

1-聲請停止治療的權利在檢察官手上,若檢察官未聲請,性侵犯就要一直被關下去,此部分可能違憲;至於治療無期限的規定,因為全世界的憲法法院均未宣告違憲,故這部分可能會被維持。

2-相關條文設計應同步修正,目前最有可能的是仿效德國,檢察官應定期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若未聲請,視同停止治療,應放性侵犯出院;此外,若治療超過10年,審查標準需更加嚴格,以免過度侵害人身自由。

    根據「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第二十二條: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治療評估小組應由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第二十三條: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送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

第二十五條: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應儘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最遲自收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送之相關資料時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以見到當時設計治療作業要點時,便已經考慮到人權了,應該首要考慮的是: 為何這些人會讓這麼多專家不放心將他們放回社區?

舉以下案例:

某位將近50歲男性加害人,屢次在搭乘捷運、公車、火車、電梯等場所,對女性伸出魔爪,進行身體敏感部位(臀部、胸部、腰部),數次被人申訴到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並且也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被檢察官起訴到法院,並被判刑。加害人除服刑外,因為也被視為涉及性侵害罪”,開始接受「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經過評估,這位病犯具有嚴重的性偏好症(Paraphilia)類型中的摩擦症”,真的是很難治癒,並且一直被列為高危險再犯傾向的個案;在社區中,即使有警察、心理治療師、在地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跨單位依照歐美通用的鑽石防治模式組成預防再犯小組,但是大家一致認為此病犯應該接受「刑後強制治療」,到一定可以隔絕社會之外的地方,例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避免再有更多的受害人出現

  目前很多關切社會安全以及強調維護被害人權益的組織都很擔心,如果1231日大法官如果宣布違憲”,那這些社區之狼是否便會被立即無罪釋放回社區?筆者的淺見如下:

1-  即使宣布違憲,也不等於接受「刑後強制治療」病犯便可以立即釋放,反而是需要給予足夠時間去修法,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的內容經過調整後,可以兼顧人權以及社會安全。

2-  會被啟動「刑後強制治療」絕非無地放矢,當年也是從刑前治療演變而成;所以絕對無法以違憲二字便抹煞以前各界專業菁英的努力與共識的建立。法律的架構,維護大多數善良百姓的重要性絕對高於重視少數壞蛋的沽名釣譽。這些病犯如果沒有產生良好病識感,產生強烈的改變意願,進行有效的認知行為改變,那從一定的隔離社會的安全單位縱虎歸山,只是製造更多的社會麻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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