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的漏網之魚,必須正視且修法,維護社會安全

楊聰財 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心理學專家 醫學博士 臨床教授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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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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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性騷擾案申訴案件逐年增加,顯見大家對於自己的身心尊嚴權利越來越重視。本人榮幸擔任台北市以及新北市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評估小組委員多年,也曾擔任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在這篇文章中要點出一群低危險高再犯的性騷擾犯:摩擦症加害人,在「預防再犯」進行時碰到的挑戰與困難,需要有智之士可以共同來努力,集思廣義,防範被害者的持續發生,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

先舉以下案例:

某位將近50歲男性加害人,屢次在搭乘捷運、公車、火車、電梯等場所,對女性伸出魔爪,進行身體敏感部位(臀部、胸部、腰部),數次被人申訴到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並且也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被檢察官起訴到法院,並被判刑。加害人除服刑外,因為也被視為涉及性侵害罪”,開始接受「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經過評估,這位病犯具有嚴重的性偏好症(Paraphilia)類型中的摩擦症”,真的是很難治癒,並且一直被列為高危險再犯傾向的個案;在社區中,即使有警察、心理治療師、在地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跨單位依照歐美通用的鑽石防治模式組成預防再犯小組,但是大家一致認為此病犯應該接受「刑後強制治療」,到一定可以隔絕社會之外的地方,例如”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避免再有更多的受害人出現

各位親愛的讀者,文章讀到此處,對於這位病犯的處置應該合情合理吧!但是問題就來了:當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向檢察官以及法官要提出「刑後強制治療」的訴求時,竟然被告知:於法不合。

怎麼說呢因為在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中提到: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強制罪)判決有罪

1-第九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第二十二條違反第性騷擾防治法者,由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3-第二十三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換言之,依照現行的規定,因為這第二十二條,使得檢察官以及法官沒有提出上訴和判決的依據。不客氣的講,這是立法者的怠惰,在當時要訂定這些規定時,沒有請教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例如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所以就不知道低危險高再犯的性騷擾犯:摩擦症有多難搞定了!依照犯罪心理學長期的臨床實務與研究發現摩擦症的個案要達到沒有明顯再犯風險”,至少要10,其再犯風險高達80%!我們的法規卻是創造這些病犯可以在社區趴趴走,四處尋求獵物被害人的重要破口,執政黨還口口聲聲要健全社會安全網,拜託:這個破口可是大洞啊!懇請立法諸公趕快拿掉這項排除條款!

順帶介紹摩擦症:根據精神疾病診斷手冊有二大特徵:

  1. 超過至少六個月的期間,藉由碰觸(touching)或摩擦(rubbing)未經同意者而體現到重複且強烈的性喚起,呈現在幻想、衝動或行為上。
  2. 當事者(individual)對未經同意者者性衝動訴諸碰觸摩擦行動,或這些性衝動或幻想導致臨床上顯著苦惱或損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

這類病犯在其自幼的心性發展史上產生了偏差障礙,導致日後當其充斥負面情緒或壓力感時,便會容易耍小聰明,去找自認的合適地點,對被害人上下其手。這種疾病目前無法治癒,但是可以透過兼顧生理、心理、環境的精神醫療專業治療,以及啟動社區監控手段預防再犯,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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