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男37刀弒母斷頭案大逆轉,二審認「吸安毒後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我們社會就坐以待斃嗎?

【楊聰財專欄】

============================

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http://www.yang1963.com.tw/  【楊聰財醫生心理衛教中心】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256924385

 

https://panel.pixnet.cc/#/articles/list?per_page=40

 

https://www.tiktok.com/@yentai081263

 

https://www.tiktok.com/@yang1963tw

 

https://www.tiktok.com/search?

q=%E6%A5%8A%E8%81%B0%E8%B2%A1%E9%86%AB%E5%AD%B8%E5%8D%9A%E5%A3%AB&t=1708934571788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案件,我們總會想:如果回到事件發生之前,甚至是犯罪者年少的時候,去提供適當的協助,是不是就可能預防遺憾發生?尤其是加害者如果具有精神病史,更容易引發輿論的討論聲浪。桃園梁姓男子在西元201810月某日和母親發生衝突,竟持菜刀、開山刀狂砍母親37刀、刀刀見骨,甚至狠心剁她頭顱、斷手掌分屍,還把頭顱從12樓陽台丟下,桃園地院一審認為他犯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重罪,因吸毒致精神障礙減刑判無期徒刑;但在西元2020820日二審判決出爐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在當下因吸毒而沒有辨識能力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此種判決,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因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殺人竟然無罪、吸毒竟然無罪、吸毒殺人犯判無罪後返回社會,那不就成為社會中的不定時炸彈,危害社會安寧? 網路上都在嘲諷說:吸毒有罪,殺人也有罪,但堅持強制證人「你要講大陸,不可以講中國」的高等法院刑事庭陳筱珮審判長等法官,卻認為先吸毒再殘暴殺人棄屍是無罪的。連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部分也免了﹖

本文特別從桃園梁姓男子以下判決的說明來延伸一個議題:本件由審判長陳筱珮、受命法官陳玉雲及陪席法官羅郁婷組成合議庭;陳筱珮宣判時指出,合議庭認定梁男在當下因吸毒而沒有辨識能力,現在他的身體狀況沒有監護的必要,但是否適合回家仍有疑慮,或仍有其他誘因,主管機關依職務必須了解,因此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隨即指示高院人員通知桃園市衛生局。然後法務部以梁犯尚有他案(傷害罪) 入監,然後在要出獄前檢方即聲請覊押,請求撤銷無罪判決。而最高法院在918日分案後,由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林立華、受命法官李麗珠及陪席法官謝靜恒、林瑞斌、楊真明承審,合議庭花11天審結後,以三大理由撤銷原無罪判決。第一:合議庭認為,梁吸食的是卡西酮為新興中樞神經刺激物質,因此台大醫院鑑定說「不排除」梁男殺母是藥效最強的時侯,但梁男「何時」吸食卡西酮致作用最強,高院未傳喚鑑定機關釐清,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法。第二,梁姓男子長期施用包括安非他命等多種毒品,並有酗酒習慣,他殺人前是否因喝酒加上吸毒,或因為卡西酮毒性太強無法預見自己會殺人,而梁姓男子的犯行是否為「原因自由行為」不能免除刑責,有待調查。第三,高法院也表示,梁姓男子是否經勒戒後就無繼續施用傾向?有無需再治療?高院沒有囑託精神醫學專家,就逕自認定無監護必要,然後又稱梁因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有防治必要應由衛生機關進行評估、治療,前後判決理由矛盾,予以撤銷發回。



 

在二審判決出來時,桃園市衛生局表示:

1-社工人員,已經有先入監,跟他去做一些初步的了解,然後跟他建立關係,所以如果說他出來了以後,會協助他做後續他的安置的部分。
2-將以梁姓被告不回歸社區安置為原則進行安排,也找來專業醫師對他進行精神評估;根據評估狀況來決定,是否需要醫療轉介,像是協助強制就醫或收容到相關機構等。


 

梁姓罪犯可以啟動強制就醫或住院?如果照所露出的資訊,因吸毒而沒有辨識能力而殺人,所以依照精神衛生法第三條規定,應該已經達到「嚴重病人」:也就是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再根據第41: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但是依照判決書所見,真如高等法院所駁回的第三項理由,處處充滿法官判定上的不專業以及矛盾邏輯,卻要由行政院衛福部下級地方單位善後擦屁股”,真是令從事精神醫療專業的筆者頗為憤怒!


 

要怎麼彌補像梁姓犯人在被判定沒有監護必要下,司法體系不會漏接如此社區中的不定時炸彈呢?西元20201021日在立法院李貴敏立委所召開的「勿讓思覺失調等精神異常成為司法與治安的破口」公聽會中,本人提出大家可以接受的建議: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增訂「法院於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宣告監護等保安處分」、「檢察官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裁定監護等保安處分」的規定,讓精神狀況不佳,仍有傷人或自傷之虞的病犯得以安置、並且可以接受診治。如此更可以與精神衛生法的法規互補


人生經一事,長一智。社會大眾需要安寧祥和,不能單顧個人人權。從公共衛生以及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法官的判決真的很容易產生上樑不正下樑歪的風險,對於梁姓男子更不宜隨便放回社區,增加民眾的恐慌與不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楊聰財精神社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