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遭判決無罪,卻又不能繼續羈押將回到社會時,該如何建構社會安全防護網?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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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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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梁姓男子在西元201810月某日和母親發生衝突,竟持菜刀、開山刀狂砍母親37刀、刀刀見骨,甚至狠心剁她頭顱、斷手掌分屍,還把頭顱從12樓陽台丟下,桃園地院一審認為他犯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重罪,因吸毒致精神障礙減刑判無期徒刑;但今天二審判決出爐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在當下因吸毒而沒有辨識能力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此種判決,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因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殺人竟然無罪、吸毒竟然無罪、吸毒殺人犯判無罪後返回社會,那不就成為社會中的不定時炸彈,危害社會安寧? 網路上都在嘲諷說:吸毒有罪,殺人也有罪,但堅持強制證人「你要講大陸,不可以講中國」的高等法院刑事庭陳筱珮審判長等法官,卻認為先吸毒再殘暴殺人棄屍是無罪的。連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部分也免了﹖

本文特別從桃園梁姓男子以下判決的說明來延伸一個議題:本件由審判長陳筱珮、受命法官陳玉雲及陪席法官羅郁婷組成合議庭;陳筱珮今天宣判時指出,合議庭認定梁男在當下因吸毒而沒有辨識能力,現在他的身體狀況沒有監護的必要,但是否適合回家仍有疑慮,或仍有其他誘因,主管機關依職務必須了解,因此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隨即指示高院人員通知桃園市衛生局。然後可以做何處理為宜?

因為梁姓因吸毒而沒有辨識能力,所以依照精神衛生法第三條規定,應該已經達到「嚴重病人」:也就是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再根據第41: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
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
者,亦同。


 

另外個人建議可以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增訂「法院於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得宣告監護等保安處分」、「檢察官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裁定監護等保安處分」的規定,讓精神狀況不佳,仍有傷人或自傷之虞的病犯得以安置、並且可以接受診治。如此更可以與精神衛生法的法規互補

社會大眾需要安寧祥和,不能單顧個人人權。從公共衛生以及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法官的判決真的很容易產生上樑部不正下樑歪的風險,對於梁姓男子更不宜隨便放回社區,增加民眾的恐慌與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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