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應該去汙名化,要改名為「管制物質」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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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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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因為經歷過「鴉片戰爭」,對於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十分的深悟痛覺,所以使用「毒品」稱呼。在台灣也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開宗明義的描述:

第一條: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筆者認為就如同將「精神分裂症」去污名化、改稱為「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的觀念一樣,應該將毒品名稱改為「管制物質」(Controlled substances),讓民眾可以不用如見到妖魔鬼怪般,在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想法下,服用醫師所開立的一些「管制物質」:特別是第三級以及第四級管制物質。例如像在台灣,所有鎮靜安眠藥物,大都是屬於第四級管制物質(例如:STILNOX, EURODIN,IMOVANE,XANAX),少部分是第三級管制物質(例如:MODIPANOL,LAVOL);又如治療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的藥物:RITALIN, CONCERTA,METHYDUR,都是第三級管制物質。比較有關注毒品訊息的人,便會詢問要開立以上藥物的醫師: “你準備要開毒品給我啊?”,醫師聽起來可是很無奈啊!

    行政院會在西元2019117日通過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無關施用毒品除罪化,本次修正涉及的是刑事司法的轉向處分(diversion),也就是當事人因觸犯刑事法律而接觸刑事司法系統,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以離開刑事司法系統,以其他處遇代替刑罰。「處遇」的意思其實「是類似一種執行的措施」,像附命戒癮治療就是一種處遇,罰款、悔過書或勞動服務也都是所謂多元處遇的可能態樣,通常在毒品案件中討論到處遇時,都是在探討什麼樣的「方式」,可以真正解決再犯的問題。所謂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將原本為刑事犯罪之行為,修正為非刑事犯罪。然而轉向的前提為刑事犯罪,除罪化與轉向處分的前提不符。

        二十年前,筆者便為了許多無法戒除使用海洛因(HEROIN)的個案請命使用美沙酮(METHADONE),直到世界衛生組織主動提醒台灣很多愛滋病患者便是因為共用注射毒品針頭而感染,終讓台灣政府引進美沙酮(METHADONE)作為減害替代療法。

    報載最高法院大法庭將於西元20201029日開庭辯論針對今年7月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本舊法是犯施用如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第一、二級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檢察官應再聲請觀察勒戒;修法後則規定,再犯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年限縮短為「3年」。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多數見解認為對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一、二級毒品者無論3年內是否再犯,均應再聲請觀察勒戒,才能落實修法後寬厚刑事政策變革。筆者則是趁此機會,呼籲政府部門(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的衛福部與法務部等),應該要跟隨國際潮流,先不講「除罪化」、「合法化」,倒是應該用個正確的名稱,讓社會大眾得以明瞭:重視「管制物質」,你我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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