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性騷擾 ME TOO的醫界性教育觀點【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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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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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心理學專家,公共衛生醫學博士、副教授

面對性騷擾 ME TOO的醫界性教育觀點

近來性騷擾事件頻傳,先從黨政界延燒開來,職場、校園、藝文界也陸續爆發眾多個案,其中不乏知名人士。本人曾擔任過行政院院本部、僑委會、以及多家單位性平委員,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現任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針對性騷擾事件以及ME TOO運動的風起雲湧,提出以下從醫學角度來看的淺見。

 

什麼是「性騷擾」?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特別說明::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限應該延長

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第三章申訴及調查程序第13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做個比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0條: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不行使而消滅。這中間的差異,哪個比較有道理呢?

本人手上接案過很多性騷擾女性被害人,在被害發生時候,常常是「驚嚇與疑惑」階段,無法確定是否被冒犯了,需要一段時間去找資料、請教別人,才會慢慢釐清與認定被騷擾的事實存在。然後又受到很多因素影響,例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因為產生壓力事件後的環境適應障礙,導致被害人進行到「覺醒行動期」提出申訴的時間延後,反而被告知無法申訴,讓色狼(加害人)逍遙法外。所以本人建議性騷擾防治法可以延長,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10年。甚至如同某些立委所提的,申訴期應自個案成年起達10年。

 

性騷擾累犯應進行精神評估以及預防再犯處遇

性騷擾相對加害人(男性居多)常有下列樣態:

一、大男人迷思:

以「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最多,這類加害人會有「摸妳一下,又不會少塊肉、穿這麼短,就是等我摸」等錯誤觀念,這絕非僅以罰鍰(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者單以刑法(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就能減少再犯 。

二、患有特殊性偏好症(Paraphilia):

特殊性偏好症(Paraphilia)是一種精神疾病,主要的特徵:
1、 超過至少六個月的期間,藉由異於一般人的性愛活動方式,去體現到重複且強烈的性喚起,呈現在幻想、衝動或行為上。
2、這些性衝動或幻想(sexual urge or fantasy)導致臨床上顯著苦惱或損害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

特殊性偏好症種類包羅萬象,常見的有:摩擦症(Frotteuristic Disorder(例如本文開始所提到的19歲吳姓學生案例)、戀物症(Fetishistic Disorder)、窺視症(Voyeuristic Disorder)、暴露症(Exhibitionistic Disorder)、戀童症(Pedophilic Disorder)、性虐待症(Sexual Sadism Disorder)、性被虐症(Sexual Masochism Disorder)、穢語癖(Narratophilia)等。涉及到性騷擾的加害人,不乏有摩擦症、穢語癖、窺視症的精神病理狀況,需要以「病犯」的觀念去看待與處遇,方能治標治本,預防再犯。

在此說明一下2023 15 在台灣公告施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規定: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及犯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大多臨床醫師和研究者相信特殊性偏好症是不能夠治癒的,故治療的目標是讓當事人能夠跟特殊性偏好症共存,讓其不要再從事任何犯罪行為(也就是預防再犯)。不論心理治療、藥物治療、甚至是法定強制式環境監控,都有助於當事人達至此一目標。例如認知行為療法能幫助特殊性偏好症患者制定策略,避免他們就自身的慾望採取任何行動;教導患者識別和應對誘使他們採取行動的因素,比如壓力。此一種療法是目前唯一經過隨機雙盲實驗證明有效的療法。藥物治療能幫助人們控制自身的性行為,但這並不能使性偏離者的性偏好改變。此一療法一般會在配合認知行為療法的基礎下進行,以達至更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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