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 嚴逞加害人預防再犯, 協助被害人身心創傷重建

【楊聰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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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履歷表小檔案

-美國杜蘭大學公共衛生醫學博士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博士後研究進修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精神醫學/心理健康/成癮障礙 專家顧問

-楊聰才身心診所暨心理衛生中心 院長

-專業社會心理學教授

-臨床教授

-敦安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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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專欄】行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 嚴逞加害人預防再犯 協助被害人身心創傷重建

文: 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心理學專家,犯罪心理學家,公共衛生醫學博士,副教授)

 

    作者參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性騷擾申訴評議與防治超過20

行政院院本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臺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協會理事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台灣性教育學會常務理事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評議委員(曾任)。很樂於見到台灣在這些保護弱勢、嚴罰加害人、以及維護社會安寧的領域方面,在2023年有重大進展

 

政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台灣版Me Too延燒月餘,行政2023714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及其樣態,且分層級加重權勢性騷擾行政及刑、民事責任,包括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罰最重可罰一百萬元,以及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處三年徒刑。簡而言之,性平三法的四大修法重點,包括

1-補足身分適用漏洞、

2-改革申訴與調查機制、

3-提高性騷擾加害人及機關處置不當的罰則、

4-加入被害人協助機制。強調應提高對行為人及未善盡義務的機關罰則,最高開罰五十萬元。

 

為避免球員兼,當雇主本身就是性騷擾行為人時,應直接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另外跟職場有關的性工法,將建立外部調查機制,以及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性工、性騷擾防治法還會納入被害人協助服務,不僅要杜絕、防治性暴力,更要協助被害人恢復平穩。

 

-政院官員表示,性平法、性騷法全文修正,性工法逾半修正,因三法對性騷擾定義、管轄範圍不同,衍生灰色地帶,通盤修正補足漏洞,避免漏接性騷事件。

政院版草案有研擬「性騷擾樣態指引」,明確畫分權勢性騷擾、一般性騷擾,並依照騷擾手段、類型、兩造關係與發生地點等資訊分類,在行政罰罰則上也有關聯,另也有提到性騷擾審查機制等

 

政院性平相關修法草案明訂性騷擾管轄權,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平,其次為工作職場的性工法,其餘社會形態則歸在性騷法處理;同時擴大範圍,軍警院校及矯正學校也納入性平法適用。

 

過去對雇主為性騷加害人的處置未有規範,這次修法將雇主納入;主管若涉性騷為一般權勢性騷擾,雇主或機關首長為性騷加害者則為特別權勢性騷擾,並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其調查裁處。

 

對於權勢性騷擾加害人,修法採「層級差別處罰」,新增民事賠償性懲罰,一般利用權勢性騷,賠償金額為法院判定的一至三倍;特別權勢性騷如負責人、校長,則為三至五倍。雇主如為性騷加害者,行政罰為一萬至一百萬元、權勢性騷罰六萬至六十萬元、一般性騷行為人罰鍰則為一萬至廿萬元。刑事方面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

 

官員舉例,雇主性騷員工,由地方勞政單位調查,一旦調查成立,雇主面臨最高一百萬元行政罰;法院判決兩年,可加重為三年;民事賠償經法院判決,最高為基本額的五倍。

 

這次行政院修法,各部會將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完善保密規定,不得報導或公開足以識別化的資訊;簡化申訴流程一次申訴,以及外部監督職場性騷事件;同時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申訴的特別時效。

 

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兩年,自事件發生起五年;權勢性騷是知悉事件起三年,自事件發生起七年;若性騷擾在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可為成年後三年;雇主性騷可在離職後一年內申訴,超過十年不受理。

 

#作者良心提醒

目前只有性平法明定被害人協助資源,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則付之闕如,修法應加入心理輔導、諮商、社福資源、法律協助等被害人扶助保護服務。不過若一味只要求雇主提供資源,恐造成被害者求助無門,建議應有其他替代求助管道。

#參考資料

1-https://udn.com/news/story/123537/7299475

2-https://udn.com/news/story/123537/7296830

3-https://udn.com/news/story/7314/728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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